非法集結|警方基地外非法集結10人囚1年 官指事後愧疚口惠而實不至

社會

撰文: 陳曉欣

發布時間: 2024/07/17 16:44

最後更新: 2024/07/17 16:5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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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人涉於警方行動基地外非法集結,各今被判囚1年。資料圖片

2019年10月底屯門多處有人嗅到刺鼻氣體報稱不適,警方被質疑在大興行動基地測試催淚煙,有人包圍基地抗議。10人否認非法集結罪受審,早前均被裁定罪成,今(17日)於區域法院判刑。法官指,雖被告沒有叫喊口號或煽動他人,但須整體考慮示威者行為,法官亦稱定罪後的愧疚是口惠而實不至,各判監1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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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告為李志斗、周沛樺、陳達富、何奕恆、李嘉熹、吳嘉俊、許諾、鄧唯健、梁文健和陸俊恆,年齡介乎22至42歲。10人均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,控罪指各人在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。李志斗、陳達富、何奕恆、吳嘉俊及許諾另被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罪成。本案另有3人認罪,已被判監9個月或更生中心。

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,本案針對警方,公然挑戰執法機關,示威者無視警方警告,更漠視禁蒙面法,挑戰法治。眾被告雖沒有參與堵路、叫口號、使用雷射筆及拆鐵欄等,集結少於1小時,但被告處身現場支持他人,判刑時須整體考慮示威者行為。

法官指,其中3名被告案發時雖17歲及19歲,但不至於極年輕。被告在定罪後的愧疚是口惠而實不至,本案全無減刑因素,就非法集結罪判監1年,使用蒙面物品罪判監3周,刑期同期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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